12月2日,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聯(lián)合下發(fā)了《關于房產稅城鎮(zhèn)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簡稱《通知》),以完善房產稅、城鎮(zhèn)土地使用稅政策,堵塞稅收征收管理漏洞。
《通知》要求,不付租金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單位和個人,按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。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按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。融資租賃的房產,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按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;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,承租人自合同簽訂日的次月起按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。
《通知》明確,對在城鎮(zhèn)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,按規(guī)定征收城鎮(zhèn)土地使用稅。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,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;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注明土地面積的,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。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 50%繳納城鎮(zhèn)土地使用稅。